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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XX与田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田守辉,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田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