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程宏明与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明,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号原告程宏明。被告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223号。被告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3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明诉被告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图书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明以与被告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宏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刘凤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