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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吴某甲,男。被告:陈某,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27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被告自2014年11月3日起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吴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费300元。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27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吴某乙。被告自2014年11月3日起出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吴某乙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费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陈某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近期夫妻关系不和,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孩子的成长着想,妥善处理矛盾与纠纷,双方和好是可能的,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