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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杨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林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