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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春花与陈小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花,陈小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松,东台市五烈镇忠民酒业商行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花与被告陈小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花撤回对被告陈小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春花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