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监管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负责人:张宝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天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监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870.43万元,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870.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5870.43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房屋。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