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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肖小彬与王荣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彬,王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肖小彬,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荣武,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肖小彬与被执行人王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小彬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被执行人王荣武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肖小彬分得人民币79052.03元,尚有本金人民币420947.97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行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