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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达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达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78号原告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中街130号-3#,组织机构代码56560030-2。法定代表人卢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展,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达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6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2500-1。法定代表人陈渝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霞,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达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重庆思微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朱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