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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建权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14号罪犯陈建权,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彭法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陈建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退清了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