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章振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振宇,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章振宇。被执行人王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明偿付申请执行人章振宇52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6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明银行存款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