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 传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