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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李梦熙与李可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熙,李可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李梦熙。法定代理人胡爱华。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熙与被告李可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梦熙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卫民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欧有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