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清曲与杨剑鸿、黄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曲,杨剑鸿,黄莉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清曲,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剑鸿,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莉玲,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曲与被告杨剑鸿、黄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清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