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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10号原告:金某,(原双峰乡)大门村。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孝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