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罗家福、刘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家福;刘富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罗家福,男,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刘富,男,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罗家福与被执行人刘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富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