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强。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