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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强。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