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乔俊虎诉被告尉国平、景世奎、郑泰宁、武连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俊虎,尉国平,景世奎,郑泰宁,武连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乔俊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国平,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乡宁县人,现住稷山县。被告景世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乡宁县人,现住稷山县。被告郑泰宁,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乡宁县人,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被告武连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乡宁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俊虎诉被告尉国平、景世奎、郑泰宁、武连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俊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泰宁、武连果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案外人马军科以其所有的晋MSF5XX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乔俊虎提供担保,现应对马军科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军科所有的晋MSF5XX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