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唐正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洁,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后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彭喜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