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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会芳与杨卫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芳,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马会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卫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会芳与杨卫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抚养费及小麦折价款共计8200元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