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41-1号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燕桂,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十五号区三角商住楼C栋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共3578元,由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