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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41-1号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燕桂,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十五号区三角商住楼C栋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燕桂、清远市金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共3578元,由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