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世军与陈加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军,陈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军被执行人陈加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582号,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2014)北民初字第582号偿还朱世军借款200000.00元及相应的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加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205000.00元的财产。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