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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芝慧与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慧,高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芝慧,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被告高金萍,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慧诉被告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慧以当事人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芝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