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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3号原告:顾某。被告:李某。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顾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益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