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花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被执行人:吴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金家庄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乙在银行1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