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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伦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双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刘伦,男,1938年10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村一社。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伦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