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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宝森,张秀洁,杨博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宝森,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张秀洁,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杨博,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所有的银行存款19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TC5610-6塔式起重机5台和标准节50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开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