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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XX锋与罗庭祥、劳美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锋,罗庭祥,劳美连,罗炳达,罗炳鹏,韦玉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XX锋,被执行人:罗庭祥。被执行人劳美连。被执行人罗炳达。被执行人罗炳鹏。被执行人韦玉面。本院在执行XX锋申请执行罗庭祥、劳美连、罗炳达、罗炳鹏、韦玉面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凌执字第6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