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XX锋与罗庭祥、劳美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锋,罗庭祥,劳美连,罗炳达,罗炳鹏,韦玉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XX锋,被执行人:罗庭祥。被执行人劳美连。被执行人罗炳达。被执行人罗炳鹏。被执行人韦玉面。本院在执行XX锋申请执行罗庭祥、劳美连、罗炳达、罗炳鹏、韦玉面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凌执字第6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