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二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海东与朝阳县大庙镇鞠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东,朝阳县大庙镇鞠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二初字第1863号原告:朱海东,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大庙镇鞠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朱海庆,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东诉被告朝阳县大庙镇鞠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朱海东负担。审 判 长 贾 岩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人民陪审员 赵晓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