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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盖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