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盖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