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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方春霞、任乡勤、吴泽青、江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方春霞,任祥勤,吴泽青,江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春霞,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任祥勤,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泽青,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敏,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春霞、任乡勤、吴泽青、江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春霞、任乡勤、吴泽青、江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肖撤回对被告方春霞、任乡勤、吴泽青、江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