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终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孟维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孟维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终字第2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辉,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维娥。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孟维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愿赔偿被上诉人孟维娥保险金375237元,孟维娥自愿放弃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于2015年1月25日前将以上款项直接汇入被上诉人代理人张玉红的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兴支行;账号:60×××16。一审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585元,由孟维娥承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103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志萍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