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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建和与黄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和,黄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建和。被告黄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和诉被告黄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和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尚欠的货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覃元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覃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