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董升东与许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升东,许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209号原告董升东,居民。委托代理人董自明,赣榆县政法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发学,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升东与被告许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升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发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升东撤回对被告许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董升东负担。审 判 长 姜 莉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