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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菊红诉被告张红欣、李现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红,张红欣,李现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407号原告刘菊红,女,生于1982年9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邮亭村9组。被告张红欣,男,生于1978年1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山李村7组。被告李现闯,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住禹州是滨河路西段农资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红诉被告张红欣、李现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李现闯所有的豫KDR0**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原告夫妻共有的禹房权证字第033837-1、-2号房产担保。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现要求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现闯所有的豫KDR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刘菊红和李水召共同所有的禹房权证字第033837-1、-2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子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