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子明与陈自峰、陈桂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明,陈自峰,陈桂青,方文森,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明。被执行人:陈自峰。被执行人:陈桂青。被执行人:方文森。被执行人: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森,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文森名下位于合肥市的三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自峰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房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