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保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和秀峰、杨常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和秀峰;杨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19号申请人和秀峰,男,1979年12月26日生,纳西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杨常清,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秀峰诉被告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杨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秀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常清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并提供申请人和秀峰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房产证号:昆房权证官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和秀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常清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20××**),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和秀峰提供担保的、和秀锋与杨菊仙共有的位于昆明市房屋所有权(房房产证号:昆房权证官字第**)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琼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