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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民初字第4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尹强与刘黎辉、杨晨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强,刘黎辉,杨晨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霸民初字第4674号原告尹强。被告刘黎辉。被告杨晨香,系刘黎辉之妻。原告尹强与被告刘黎辉、杨晨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克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黎辉、杨晨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强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原告与二被告建立业务往来,原告给二被告送展具板,截止到2014年1月8日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35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350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黎辉、杨晨香未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尹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1月8日被告杨晨香给原告尹强出具的欠款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展具板款53509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霸州市黎辉展具厂。2013年开始,二被告购买原告展具板,截止到2014年1月8日二被告拖欠原告展具板款535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晨香给原告尹强出具了欠款条一张,此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展具板,欠货款53509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黎辉、杨晨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黎辉、杨晨香给付原告尹强展具板款5350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刘黎辉、杨晨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69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