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中医医院、吴秀莲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市中医医院,吴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冈市中医医院,机构代码42079686-9法定代表人曾勇,院长申请人吴秀莲。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冈市中医医院、吴秀莲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冈市中医医院、吴秀莲因医疗过失纠纷,于2014年12月13日经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人民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吴秀莲受伤后在黄冈市中医医院因此次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共计30598.40元,黄冈市中医医院同意全部减免。2、黄冈市中医医院同意另行一次性补偿吴秀莲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该款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并按黄冈市中医医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7日内支付给吴秀莲,吴秀莲在收到此赔偿后自愿放弃对医院的一切诉求。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愿以此协议作为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置完毕的依据。4、吴秀莲提供黄冈市中医医院所要求的出院所需的所有资料。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调委会各持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