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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林步义与何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林步义。被执行人何一林。申请执行人林步义与被执行人何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一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步义电线款38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林步义与被执行人何一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0元;被执行人何一林于2015年1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15年2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二、若被执行人何一林按时履行前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若何一林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何一林负担。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步义与被执行人何一林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15000元,现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