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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丁广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广和,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丁广和。被执行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冰。丁广和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顺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丁广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顺壤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顺壤公司履行了675292元,缴纳执行费32728元。对余款,本院依法对被本院查封的顺壤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南路西侧青春雅轩小区1号楼1203室、1603室住宅及2号楼02室、03室、04室商业用房进行评估、拍卖,1号楼1203室降至18.99万元、1603室降至18.99万元、2号楼02室降至95.91万元、03室降至91.39万元、04室降至91.39万元亦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丁广和同意以该价格接受。对拍卖后仍欠余款37949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广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抵偿部分债务后,对余欠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