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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田某,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