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田某,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