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执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刘佳、施宁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施宁,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17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宁,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佳,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施宁、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施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于海洋借款296000元及利息;被告刘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424.5元由被告施宁、刘佳承担”。因被执行人施宁、刘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海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佳、施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施宁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4号01幢2单元601施房屋,该房设有65万元的抵押且房屋面积较小,不宜处置。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佳名下位于本市建邺区安康村35号10幢401室房屋,该房设有银行抵押,首轮查封法院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被执行人施宁名下房屋暂无法处置。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