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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项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85号原告:项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