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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传恩、刘安玲与张继永、张永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恩,刘安玲,张继永,张永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张传恩。原告刘安玲。委托代理人郑庆夫。被告张继永。被告张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恩、刘安玲诉被告张继永、张永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恩、刘安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恩、刘安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恩、刘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恩、刘安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