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得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无锡方圆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得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方圆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无锡得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45号1318室。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尚武、王涛,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方圆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旺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彭波。原告无锡得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天公司)与被告无锡方圆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尚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得天公司诉称:方圆公司在2013年1月至4月间向得天公司购买了价值24860元的电脑及相关配件,但方圆公司仅支付货款12430元,余款1243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方圆公司支付结欠货款12430元。被告方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方圆公司在2013年1月至4月间向得天公司购买了价值24860元的电脑及相关配件,方圆公司支付货款12430元,余款12430元至今未付。2014年12月22日,得天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得天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方圆公司结欠得天公司货款12430元未付,事实清楚。现得天公司要求方圆公司支付结欠货款124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得天公司货款12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此款已由得天公司预交),由方圆公司负担。(得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元由方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方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得天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邵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琼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