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顾鸿飞诉被告兰州华夏邦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鸿飞,兰州华夏邦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825号原告顾鸿飞,男,1967年9月1日出生。被告兰州华夏邦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鸿飞诉被告兰州华夏邦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