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胡某,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芮某另行提起对胡劲松不当得利之诉涉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