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牛耀东申请执行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494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耀东,余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94-1号申请执行人牛耀东。被执行人余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113元,合计142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2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