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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国光印刷厂与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国光印刷厂。被告:刘平,年龄等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国光印刷厂与被告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国光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国光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