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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军与被告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军,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孟令军,男,汉族,住澧县。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进忠,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杨平,女,汉族,住临澧县。被告裴文建,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蒋桂英,女,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军与被告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孟令军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