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军与被告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军,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孟令军,男,汉族,住澧县。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进忠,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杨平,女,汉族,住临澧县。被告裴文建,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蒋桂英,女,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军与被告高进忠、杨平、裴文建、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孟令军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莉 来源:百度“”